⒈ ?謂以杖刑責罰。
引《宋史·理宗紀二》:“州縣官有罪,諸帥司毋輒加杖責。”清 陳康祺 《郎潛紀聞》卷四:“我與爾非怨讐,何苦日行杖責。”范文瀾 《中國通史簡編》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:“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殺官員,并且允許長官對屬官,以律輕情重為理由,杖責屬官。”
1.詩89:32我就要用杖責罰他們的過犯、鞭責罰他們的罪孽.
2.我就要用杖責罰他們的過犯,用鞭責罰他們的罪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