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清制,對官吏除發常俸外,另給恩俸名曰“養廉”;或劃給土地,以供收租,名曰“養廉地”。
⒈ ?清 制,對官吏除發常俸外,另給恩俸名曰“養廉”;或劃給土地,以供收租,名曰“養廉地”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貨志一》:“各城伯克向有養廉地,自改郡縣,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