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或有多財善賈,奇才異能,創辦制造、機器、礦務、輪船、電報等局,或博聞強記,著書立說,均有益于國計民生者,當奏請朝廷給予匾額,以示鼓勵。
2.如康有為奏請成立制度局,外界本猜疑緊張,可維新派中少年得意者卻偏偏要大發議論,說某官可裁,某官宜去,已奏請皇上飭辦,即日便有圣旨下達云云。
3.可以常行,于法未礙,則為不應奏請可否之事,若陳乞差遣,自有定法。